以下是民间借贷诉讼时效方面的其他一些法律误区:
对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起算点认识错误:部分债权人认为,对于分期履行的民间借贷债务,每一期债务的诉讼时效都应单独计算,从每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。但实际上,根据法律规定,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,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。
认为诉讼时效中止事由发生后,诉讼时效立即停止计算:有些债权人以为只要出现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,如不可抗力、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无法主张权利等,诉讼时效就会马上停止计算。然而,诉讼时效中止的事由需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 6 个月内,或者虽然发生在最后 6 个月之前但影响持续到最后 6 个月内,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效果。并且,待中止事由消除后,诉讼时效继续计算,而不是重新计算。
混淆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与主债务诉讼时效:在有保证的民间借贷中,部分债权人认为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,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也必然中断。但对于连带责任保证,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,保证债务诉讼时效并不一定随之中断。只有在债权人向保证人主张权利等法定情形下,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才会中断。如果债权人仅向主债务人主张权利,而未向连带责任保证人主张权利,即使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,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仍会连续计算。
认为超过诉讼时效后,债权就完全不受法律保护:一些债权人觉得一旦超过诉讼时效,自己的债权就彻底无法得到法律支持了。其实,诉讼时效届满后,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,但如果义务人同意履行的,不得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抗辩;义务人已经自愿履行的,不得请求返还。也就是说,超过诉讼时效后,债权本身并不消灭,只是债务人获得了时效抗辩权,如果债务人不提出时效抗辩,或者自愿履行债务,债权人的债权仍可实现。
131-2055-5528